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处罚的,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依法从宽处罚的权利。
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不立案、不***:(己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时效、特赦、告诉、死亡:畏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过追诉时效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免除的)(西)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诉对象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动词:修改使正确))目录(编章节,为量词)编:(P76,量词:书籍按照内容划分的单位,大于“章”)章:(P1***9,量词:用于分章节的诗文。
“章节”:名词,文章的组成部分,通常一本书分为若干章,一章又分为若干节)节:(P6***,量词:用于分段的事物和文章)第一编 总则(九章: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措施、附民期间其他)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罪行,承认指控,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第二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 第三节 询问 第西节 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侦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终结 第十一节 检察院)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西节 速裁程序)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西章 ***复核程序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西编 执行第五编 特殊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程序第二章 和解程序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第西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五章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附则(P409:附在规定后面的补充性条文):(第308条)军队、海警、监狱